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
邢职办【2019】37号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推进我院“无烟校园”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禁烟工作总的要求是: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师生健康知识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对吸烟危害的认识,积极主动参与戒烟、禁烟活动,努力营造无烟、清洁、健康、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校园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校园内所有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学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纪审监办、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工会、学生处、教务处、党群部、后勤管理处、安全处、后勤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禁烟办”),挂靠纪审监办(纠风办),纪审监办主任兼任禁烟办主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任禁烟办副主任。学院禁烟工作与纠风工作一起检查,抓好落实。
第五条 各中层单位(含直属科)分别成立禁烟工作小组,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所在单位禁烟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禁烟工作。
第三章 禁烟宣传
第六条 学院禁烟办要加大禁烟宣传力度,在公共场所统一悬挂、张贴禁烟标志,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电子屏、标语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在全院师生员工中集中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第七条 辅导员、带班员等学生工作干部要将学生禁烟工作纳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抓住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班会、讲座、党团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杜绝烟草危害和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落实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禁烟,发挥好表率作用。通过自身的行动,教育、带动师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摒弃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加强督导检查,学院禁烟办、各中层单位禁烟工作小组和学生禁烟督察队要经常性地开展禁烟工作检查。禁烟办要利用校园安防监控设备,提升公共区域禁烟工作的效能。积极开展“禁烟随手拍”活动,鼓励全员参与禁烟的积极性。禁烟办设立监督举报电话:2273247、2271389,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管理规定(暂行)>、<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邢职办[2017]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禁烟管理细则
2.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禁烟管理细则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2019 年3月29日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印发
附件1: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禁烟管理细则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推进我院无烟校园建设,保护教职工身心健康,创造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校园环境,学院特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一、学院教室、会议室、办公室、走廊等一切公共场所不允许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否则视为违反规定。
二、对于学院教职工在公共场所吸烟现象,其他教职工有义务和责任上前制止,发现教职工吸烟行为,可拍照录像,报学院禁烟办处理。
三、检查发现教职工有吸烟行为的,进行如下处理:第一次检查发现,进行批评教育,扣发校内津贴200元;两次以上(含两次)检查发现,每次扣发校内津贴500元,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本人本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禁烟办负责将处罚结果报相关部门执行。
四、检查期间发现单位所属教职工三人次(含三次)以上吸烟的,取消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资格。
五、对于来访人员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现象,学院对接部门负有引导规劝的责任,避免在校园公共场合吸烟。
附件2: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禁烟管理细则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推进我院无烟校园建设,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创造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校园环境,学院特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一、在学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禁烟办的领导下,设立院系学生禁烟监督员,组建院系两级学生禁烟督察队。学院禁烟督察队负责对学院室外公共区进行监督检查;各系禁烟督察队对各自教学区、宿舍区进行监督检查。
二、学院禁烟督察队主要以劝阻方式对吸烟行为予以制止,不听劝阻者将实名登记,并由学生处定期通报相关系。各系禁烟督察队对于吸烟者采取实名登记,每天上报系主管辅导员。
三、学生宿舍内凡有烟头、烟盒、打火机等物品均等同认定为吸烟行为。
四、学院将学生禁烟工作纳入系学生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学生处负责每月对系禁烟工作落实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各系可将辅导员分管班级范围内禁烟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津贴发放、工作推优的参考依据。
五、凡首次违反学院禁烟规定者,由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学年综合测评“道德品质修养”项目测评分扣除10分。
六、凡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学院禁烟规定者,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给予学生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院禁烟规定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形成处理决定后,在宿舍楼、教学楼等公共场合公示。同时,所在学年综合测评“道德品质修养”项目测评分扣除20分,取消学年内该生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
八、学年内班级违反禁烟规定人数达10人以上,取消该班级所在学年“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集体荣誉的评比资格。
九、学生因违反禁烟规定受处分的,处分执行期内,能遵守禁烟规定,同时能主动协助院系禁烟督察队工作,发现3人次以上吸烟行为的,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给予提前解除处分,处分记录可以不放入档案。处分执行期内,仍有吸烟现象的,可给予处分延期处理,参加不少于60小时禁烟督察队协管工作。
十、全院学生必须服从学院禁烟的有关规定,配合院、系禁烟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拒不服从管理或打击报复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加重处理。
十一、院系学生禁烟监督员要自觉做禁烟的宣传员,坚决支持学院禁烟工作。如发现违反禁烟规定者,免除禁烟监督员身份,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