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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文明月学习文件

发布日期:2019-11-15    点击: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大学生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

教育的实施意见

邢职学〔20164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提高学院立德树人的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为重点,深入推进学生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遵纪守法”的习惯意识,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的职业操守,学习工作中不断提高认识、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任务

加强我院大学生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是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引导学生爱国爱校,以真挚的爱心善待他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做一个有爱心的人;二是以“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办事公道、热心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探索建立学生道德档案和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诚信机制的作用,教育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工作、对待职业,做一个有诚信的人。

三、教育目标

以“知荣辱、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为主题,围绕解决日常行为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开展教育活动,与“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奋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努力改善全院面貌的软环境,为加快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四、主要措施

1.坚持全面化教育方针,将大学生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融入到教学,融入到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管理服务,使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渗透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贯穿于大学学习的全过程。

2.充分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将大学生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与大学生思想品德课程和职业指导课程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时代、形势要求,制定完整科学的教育目标和内容体系,引导大学生增强对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重要性的认知,切实提升大学生道德素养和综合素质。

3.培养大学生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暑期和寒假组织、鼓励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等公益事业和社会实践,让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增长见识,培养信念,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公德素养和体会职业道德的内涵。

4.突出典型榜样的引导力量,建立评优评先专项机制,定期对道德人物、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宣传典型,强化示范作用,引导学生向身边的典型、榜样学习,不断提高道德水平。

5.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学院网站、报纸、宣传栏、橱窗、板报、微信、QQ群、电子留言板等媒介形式宣传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先进事迹和个人,营造全院学习的良好氛围。

6.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实现教育形式多样化。通过组织开展知识竞赛、道德讲堂等活动形式,加深大学生对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认知;通过组织班会、主题团日等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自省同时提高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学生道德水平。

7. 充分利用社团组织活动,开展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依托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和大学生创业协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性活动,提高大学生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五、工作要求

1. 齐抓共管,营造良好教育氛围。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确立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联动的长效教育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思政和道德教育队伍,形成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书育人的全方位育人格局。

2.完善评价,以评促教。将学生的社会公德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推优、组织发展和综合测评的重要参考依据,真正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

3.联合家庭和社会,增强教育合力。以学院为主阵地,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教育合力,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2016112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邢职学〔201636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文明行为教育,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大学生的自身修养,促进学生身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爱国荣校,报效社会,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勤奋学习,求实创新,共建优良学风。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三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注重品德修养。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五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

第六条 举止有度,交往得体,倡导文明新风。男女交往文明,谦恭礼让,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七条 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不攀比,不浪费,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八条 身心健康,生活规律,坚持全面发展。不吸烟,不酗酒,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文化活动,提高身体素质;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保持心理健康。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2016111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一日生活制度

邢职学〔201634

为加强学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培养学生良好的作风,规范学生日常的学习生活,特制定一日生活制度。

一、起床:起床号响要立即起床,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准备早锻炼。

二、早操:各班集合整队,清点人数,然后集体跑步,做广播体操、队列,或做其它体育锻炼。除公共区值日生和病假(需有学院医院证明)人员须全部出操。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整理内务、洗漱和清扫宿舍,各宿舍长要督促检查。各宿舍每天安排值日人员,负责完成本宿舍的卫生清洁工作。

四、就餐:按时就餐,排队购买,不准插队、敲打餐具、喧哗和吵闹,不准乱倒剩菜,不准回宿舍就餐(有假条的病号除外),餐具放置有序。

五、上课:按时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遵守教室规则,保持教室和教学楼的卫生清洁。

六、午休(午睡)午休时间原则上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或影响他人休息。午睡时间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七、课外活动:七、八节为无课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由体育工作部、系、团委组织第二课堂活动并合理安排活动内容。

八、自习:自习课时间学生必须到教室或图书馆学习。

九、就寝:熄灯号响前应做好洗漱等就寝准备,熄灯号一响,宿舍均须立即熄灯。熄灯后不准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严禁在校外住宿过夜。

十、着装:学生在会场、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以及外出时,不准只穿背心、短裤,不准穿拖鞋。着装要整洁、朴素大方,打扮要与学生身份相符。

十一、学院集会:以班为单位集合整理队伍,由系统一带到指定地点,集会时严格执行会场纪律。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2016111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邢职学〔201633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也是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学生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宿舍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统一安排。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新生入校时凭住宿费收据到公寓管理中心领取钥匙,到指定房间和铺位就宿,任何人不得调换房间和铺位。(特殊情况调整的由公寓调整)

三、学生毕业或休学、退学时,应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日期内到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交还房间钥匙并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如退宿手续办理完后,还继续占用住房者,公寓管理中心和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迁出,有权强行将其行李转移、保管,拒不执行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宿舍门锁、钥匙统一由公寓管理中心配备、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其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负责。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报失登记。如因丢失钥匙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五、学生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宿舍的门上应贴上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床位表和卫生轮值表,舍长具体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及卫生、内务检查,并配合公寓管理中心建立家具档案和住宿档案。

六、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

七、女生宿舍原则上不准异性及非住宿人员进入。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者,需佩带工作证或持有公寓管理中心批条,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

八、住宿的学生要讲道德、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接受工作人员指导。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或伙同他人起哄者,将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二章 学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

一、学生宿舍区设立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该区的日常管理、保安工作。

二、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打闹、不起哄、不玩牌等,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三、禁止学生在宿舍区经商、进行有偿服务或商业广告活动。违者,没收其经营物品或活动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五、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内进行任何球类活动。

六、未经批准,各类机动车不得进入宿舍区。宿舍区的自行车应按管理中心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准乱停乱放。否则,管理人员将车辆扣留。

七、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公共卫生,不准往走廊外、室外、阳台外倒水、丢垃圾、吐痰等。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张贴各类广告、启事、海报等,如果举办第二课堂活动或在周围悬挂标语、广告的,须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否则,除责成其清理干净外,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早上600开门,晚上2330关门,确因特殊情况在关门期间进出宿舍区的,应持学生证在门岗处登记,证明身份后方可进出。否则,保安有权视为外来人员,不予放行。严禁爬墙爬门进入宿舍区,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应准时关灯就寝,禁止学生在学习时间或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如用电脑、看电视、聊天、放音响、打牌等。

十一、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喂养畜禽、宠物等。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一、住宿学生要树立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思想。学生宿舍按学校用水用电规定定量供应,定量范围内免费使用,超额部分的费用由学生自行支付,自行支付的费用由住宿人员共同承担。公寓管理中心每月初公布上月水、电使用情况,宿舍舍长在接到用水、用电缴费通知后主动到公寓管理中心交纳费用,超用水、电的收费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计收。

二、逾期不交纳超用水电费的宿舍,公寓管理中心实行暂停电处理,直至该宿舍交费办理手续为止。凡被中心实行停电处理的宿舍,取消该宿舍当月水电定量免费使用的权利,按实用数量计收费用。对无理取闹或擅自接通水、电源者予以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为了确保学生宿舍用电安全,严禁使用电饭锅、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等。违者,除没收电器外,按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或高瓦数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恢复设施费、维修费由学生宿舍成员支付;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止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等各种存在安全隐患行为。

六、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违者,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了增加水电费缴纳的透明度,如果学生对缴纳费用有疑问时,可查看水、电表记录。

八、夏季宿舍内实行自觉关灯制度,晚上不按时关灯累计达三次的宿舍,作停电处罚。

第四章 学生宿舍区治安管理

一、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二、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闹、传阅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等。

三、对在宿舍区内活动的不明身份的可疑人员,学生要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并协同值班员一起处理,防止坏人混入宿舍,确保宿舍区的安全。

四、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宿舍钥匙。如需带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必须在门岗处登记,经保安批准后,方可进入。发现可疑人员或失窃要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五、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区的,应自觉接受门岗检查。凭身份证、住宿证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六、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准往宿舍区外搬迁家具等公有物品。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禁止在宿舍区存放液化气瓶等危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煮食,确有需要者(如煮药),可在公寓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地点处理。

八、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生火、焚烧废纸及点蜡烛等容易引起火灾隐患的行为。

九、严禁学生在楼顶或露台活动;禁止在阳台栏基上站立、行走、坐卧等。

十、严禁在宿舍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

十一、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按章执行公务不听劝告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生宿舍区的卫生内务管理

一、学生不准在宿舍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垃圾放在垃圾桶内。不准在阳台、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放杂物。否则,当垃圾处理。

二、学生要保持室内的整洁卫生。学生起床后,应叠好被褥、蚊帐;毛巾、衣物、鞋袜、水桶、餐具等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书本要保持整齐。

三、不得把硬性、难溶化的东西(如报纸、衣物、塑料袋、瓶类等)丢入便盆及下水管道内。如属以上东西堵塞管道的,原则上自行疏通,需要公寓管理中心派人疏通的,所需费用由该宿舍负责:分不清责任的,其疏通费则由堵塞层以上(含堵塞层)同管道的宿舍分摊负责。

四、学生不得在宿舍墙壁上乱涂乱画乱张贴。除指定的宣传栏外,宿舍任何地方不准张贴、钉钉子。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内门、窗、锁以及消防设备等公用设施。发现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中心,以便安排专人免费维修;因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所需费用由该宿舍或当事人负责;如属人为损坏的,双倍赔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禁止私自拆换,不能维修复原的由宿舍成员照价赔偿。

六、宿舍区内公共卫生由专职人员清扫,宿舍内卫生由舍长安排值日生轮流打扫,上午740分前,各值日生应清扫室内卫生,并把垃圾扫到门外两侧,然后由专职管理人员清除。超过上午740,把垃圾扫出门外的,按乱扔垃圾处理。

第六章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标准

为了加强宿舍文明建设,不断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创建规范、整洁、健康、向上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标准:

一、公共卫生(共55分)

1、值日表及宿舍规定。在门后指定位置张贴(5分),标明班级,舍长和值日表安排(3分)。

2、地面。干净,无纸屑等弃物,无烟头,无痰迹,无存放垃圾(10分)。

3、门窗。门上无脚印等污迹(3分),门窗玻璃,窗台和暖气片上干净无杂物,灯管、电扇无尘土(7分)。

4、阳台。整洁(5分),衣物等不乱挂乱放(5分)。

5、室内整体。统一,美洁(4分),无异味(2分),无卫生死角(2分),暖瓶,凳子,卫生工具等摆放整齐(4分),桌面整洁(5分)。

二、个人卫生(共45分),

1、床铺。床单,枕巾,被褥等干净(3分),床铺平整、被子叠放工整(5分),床上无杂物(2分)。

2、床下。脸盆等物品摆放整齐(5分),鞋子要放在一条直线上,鞋头一律朝外摆放整齐,每人不超过3双(5分)。

3、墙壁及壁橱。无乱贴(2分),乱划(2分),乱画(2分),乱钉现象(2分),橱顶无杂物(2分)。

4、书架。书籍,磁带等物品按要求整齐摆放(5分)。

5、其他。无私拉绳线(3分),无乱挂衣物现象(3分),无学校禁用器具(4分)。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内务不合格宿舍

1、拒不接受检查或态度蛮横者;

2、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使用违章电器等情况。

第七章 其 它

一、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宿舍管理员将根据本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系。每学期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内务卫生、纪律、文明方面表现不良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宿舍成员违章违纪而本舍其它人员不配合调查,则按集体违章处罚。

三、本规定由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并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内务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2016111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邢职学〔2017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因参军入伍、创业或患有疾病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参军入伍的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创业的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和《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不宜在校学习的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院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院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系(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学制及学分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2年制学习年限最长4年;3年制学习年限最长5年;应征入伍者、休学创业者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各专业总学分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一门课程的学分一般为该课程学时数除以16的得数,集中进行的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一周计1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全部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一)学生选课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依照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

(二)学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申报、相关系部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折算为相关课程的学分,累计不超过7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三)必修课、选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代替;

(四)学生经批准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除按照第十六条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外,还可选择以下方式拓展学习。

(一)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二)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三)学生可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之外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以上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承认(课程成绩可计入《成绩册》),但不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具体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执行。课程考核方式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体育工作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补考一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部)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后给予相应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时应当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退学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需由原修读学校出具相关的成绩证明,经本校审核认定后,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获学分超过16学分的(补考前),给予成绩警示处理。成绩警示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留(降)级:

(一)一学期内未获学分超过18学分(补考前,不含一年级第一学期);

(二)一年级第一学期未获学分超过18学分,可跟班试读,若第二学期未获学分超过6学分,应予留级,未获学分未超过6学分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

(三)经补考未获学分累计超过18学分;

(四)本人申请留(降)级者。

第二十七条 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不允许留(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有效,但仍须跟班学习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按两次成绩中的高分审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及以河北省或国家等级考试为结课考试的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总数。

第三十条 留(降)级的学生,必须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一周内,由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留(降)级手续。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须为转入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允许: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院同意,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前一年的;

(二)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和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转入前和转入后专业无法比较成绩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学期初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

(二)经转入及转出系(部)同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生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办理转专业通知单,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或拟转入学校未在同一生源省招生、无法比较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符合转学条件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课程学习成绩单一份和拟转出学校网站公示情况截图;

2)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

3)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表一式四份;

4)学院同意转学后,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出具由院长签署的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院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校、系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在河北省外就读的学生,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增加一份。

转出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因患病申请转出学院的,应提供经我院和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转出学院的,应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2)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和我院提供的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须提供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表一式四份。

转往河北省外学校的,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增加一份。

第三十七条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学生休学创业的,学院可为其保留学籍,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有学院医院证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休学学生两天内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办理“复学通知单”;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学院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和创业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下一年级或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四十六条 所有在校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均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校、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学生在寒暑假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开学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七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主管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系(部)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

第四十八条 请假类型

(一)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酌情准假。

(二)病假:学生请病假1天以上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含校医院),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7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请假条需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本班班长并告知辅导员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辅导员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条到审批者处办理销假手续。在上课时,学生如需请假,应经任课教师批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十条 准假权限

(一)请假3天(含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3天以上1周(含1周)以内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

(三)请假1周以上2周(含2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

(四)请假2周以上4周(含4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五)拟申请续假者,总请假天数累计计算并按上述批准权限办理;

(六)学生在校外实习或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领队教师需将考勤情况报学生所在系;

(七)凡超权限批假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审批者负责。

第五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课,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的;

(二)不按请假办法履行请假手续的;

(三)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的;

(四)请假期满后不销假的;

(五)请假期满后申请续假未获批准的;

(六)请病假未提供医院相关证明的;

(七)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的;

(八)事后补假的(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效证明经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九)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的。

第十章 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经补考未获学分累计超过26学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系(部)批准,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除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退学的学生,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院出具的学生退学处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需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并满足以下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提前毕业。

(一)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成绩优秀,无重修、补考课程记录;

(二)前3个学期至少应修满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的70%及以上,至少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

(三)在校修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四)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内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结业证书。

因未获得规定的全部学分,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其所欠学分的课程应在毕业当年十二月或次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回校参加考核。考核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通过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部)同意,经学生管理部门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院进行审查并上传学信平台。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评优评先管理办法》和《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依据《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严格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2017830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邢职学〔2017110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 警告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六个月为期;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八个月为期;记过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十个月为期;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处分期限内无违纪行为的,期满后可按期解除处分;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内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者,延长察看期半年;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多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七条 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依法赔偿他人医疗等费用外,给予如下处理:

(一)挑拨、教唆他人,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架未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打架动用器械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策划、纠集他人打架或协同他人打架者,从重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盗窃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处分,否则加重处理;盗窃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多次盗窃或诈骗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诈骗情况处理;

(五)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拒不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如下处理: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100元及以下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100元以上损失,或者致使学院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实施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不法行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观看、贩卖和传播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以其他方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参与赌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赌博的组织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者,从重处理;

(三)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者,与参与赌博者同等处理。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恶意诽谤攻击他人等)或者欺诈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和毁损公私财物处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者,视其情节和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违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者,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六学时计;迟到、早退两次计旷课一学时;缺操三次计旷课一学时。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的处理:

(一)凡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取消学期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威胁、侮辱、诽谤、殴打等手段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私自在外租房和无故夜不归宿者;

(二)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向室外抛洒酒瓶、杂物、生活用品等物品者,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理;

(四)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从事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而又不听劝阻者;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八)在校期间,私自到河、塘、水库等地游泳者;

(九)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团体开展活动者;

(十)未经批准的跨校学生集会的组织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擅自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热、电器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集体和他人正当权益或者参与非法经营的,给予如下处理:

(一)擅自以学院名义举办募捐、收取活动经费或将协会会费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经劝阻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个人悔改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院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部)同意,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一)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的系(部)代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部)讨论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并经学院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处理;

(五)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对申请进行审查,结合学生对处分的认识、改正态度、处分期限内表现和取得的进步等情形,给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不符合解除要求的,将依据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同意解除的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将系部意见报主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生处分解除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实施,原《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邢职学【20164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2017830



关于印发《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禁烟管理规定(暂行)》、《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2017115

院属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学院研究制定了《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管理规定(暂行)》、《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暂行)》,从201791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自觉落实《规定》、《方案》相关要求,为创建无烟学校和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附件:1.《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管理规定(暂行)》

         2.《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201798









附件1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管理规定(暂行)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推进我院无烟校园建设,保护师生员工及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校园环境,学院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全院师生员工不能在校内任何场所(教室、会议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门卫室、食堂、走廊、洗手间、楼梯间、操场等)吸烟,做到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客人递烟,要婉然拒绝。

2.学院教室、会议室、办公室、学生宿舍、走廊等一切公共场所不允许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相关场所禁烟标志齐全。

3.学院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4.对于学院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吸烟现象,其他师生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上前阻止,发现学生吸烟行为报学生处处理,发现教职工吸烟行为报学院办公室处理。

5.对于来访人员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现象,每位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劝阻其吸烟行为。

6.教职员工吸烟处理办法:检查发现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上(含二次)检查发现,每次扣发校内津贴200元,全院通报批评。经常在校园内吸烟屡教不改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生吸烟处理办法:检查发现吸烟行为,由各系对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综合测评扣减分数,直至纪律处分。

7.对本单位所属教职工在校内吸烟,听之任之,不加管理,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学院联合检查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吸烟5人次以上,取消本单位禁烟工作小组长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8.各单位要按责任分工做好禁烟检查工作,学院联合检查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检查工作不到位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附件2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校园公共环境,创建无烟校园,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院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校园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营造无烟环境,减少烟草烟雾危害。

二、工作措施

1、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星河 马东霄

副组长:刘彩琴

成 员:王宝贵 张双会 李贤斌 刘卫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成员为学院办公室、纪审监办、组织部、工会、学生处、教务处、党群部、后勤管理处、安全处、后勤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系成立学生禁烟工作小组,由书记、主任和禁烟骨干组成,各系书记为系禁烟工作小组组长;其他各行政处室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禁烟工作小组组长。

2、任务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1)学院办公室负责相关禁烟制度的制订,并牵头组织学院禁烟检查工作。

2)各系负责开展“烟草与健康”主题团日等各类教育活动和所属(专业教室、实验实训场地、学生宿舍)区域禁烟工作。

3)学生处(团委)负责:

①通过校园网络、宣传橱窗、条幅、电子屏幕、校园广播、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②在学生中组织开展禁烟问卷调查,为打算戒烟的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将禁烟教育纳入学生日常行为教育。

③组织开展“烟草与健康”为主题的团日活动、签名活动、书画摄影、征文演讲等,成立禁烟协会社团,组建禁烟工作志愿者服务队。

④组织学生督察队伍,负责校园室外公共区域督导、检查。

4)以教务处和各相关物业组为主,机关各单位和各系部共同负责主教学楼和西校区C座公共教学楼内禁烟工作,认真做好在公共区域吸烟行为学生的教育劝诫工作。

5)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生活公共区禁烟工作。

6)党群部、工会和校医院负责禁烟宣传和知识培训,举办吸烟有害健康的专题讲座,为吸烟者介绍吸烟的危害性与戒烟方法、技巧等。

7)后勤管理处、学院办公室、学生处负责学院禁烟环境和设施的建设,以及禁止吸烟警示牌、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语等的制作、张贴或悬挂。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全员参与。各单位要结合“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积极宣传全面禁烟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等手段,对全体职工、学生、外来人员,特别是吸烟人员进行烟草危害知识和全面禁烟知识的宣传。要广泛动员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全面禁烟工作,在全院范围内积极营造无烟氛围。

2、领导带头,落实责任。各单位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禁烟,发挥好表率作用。通过自身的行动,教育、带动教职工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积极倡导和帮助吸烟的教职工戒烟,摒弃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3、加强督导检查,努力实现“无烟校园”工作目标。学院办公室、纪审监办、组织部、学生处、教务处、党群部、工会、后勤管理处、安全处、后勤集团组成联合检查组,将不定期开展对各单位禁烟工作的检查,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禁烟工作的日常检查。各单位设有禁烟检查员,定期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禁烟监督检察情况。在校园重点区域设立醒目的禁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对违反规定者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禁烟管理规定》处理。

关于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近日,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且屡有发生教职工、临时工将电动车通行证转借学生或非校内人员的现象。根据我院学生电动车管理办法,特下发此通知,院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通知要求,做好电动车的管控工作。

   1、学生电动车不得驶入校园。

   2、无电动车通行证的车辆一律停放在校门口指定区域。

   3、学院教职工、临时人员,不得将电动车通行证转借学生或其他人员,一经发现,收回车证,并将给予通报和相应处理。

   4、禁止所有电动车辆在教学区建筑场所内进行充电,一经发现,收回车证。


特此通知

安全工作处

2019115